(2015)龙民一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白光章与安徽电视台与海南电视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章,安徽电视台,海南电视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706号原告白光章。委托代理人喻鹏飞,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庄保斌,台长。被告海南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孔德明,台长。原告白光章与被告安徽电视台、海南电视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白光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电视台、海南电视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光章撤回对被告安徽电视台、海南电视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光章撤回对被告安徽电视台、海南电视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1131.5元,由原告白光章负担(原告申请缓交至执行第一次案款中扣除)。审 判 长 沈玉华人民陪审员 庄小燕人民陪审员 吴清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