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秀芳、王凤等与叶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芳,王凤,叶树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朱秀芳,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王凤,女,192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曾成文,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叶树华,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祖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向峰,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原告朱秀芳、王凤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秀芳、王凤,被告华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叶树华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芳、王凤诉称,2015年2月7日,叶树华驾驶粤R×××××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英城往浛洸方向行驶,17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S347线140CM+200CM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由朱秀芳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0471,发动机:0004)发生碰撞,造成朱秀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英公交认字【2015】第00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秀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树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朱秀芳、王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7000元,此款在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付清该款项后,原告朱秀芳、王凤不得以该交通事故追究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叶树华的任何责任。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朱秀芳、王凤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