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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辛洪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商初字第37号原告辛洪军,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商显锋,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晨,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路954号。负责人宋宝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洪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洪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辛洪军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守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