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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凤娇、林朝顿等与谢燕月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凤娇,林朝顿,林秀香,林秀珠,谢燕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凤娇,女,汉族,1943年8月15日出生,住连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朝顿,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连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秀香,女,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连江县凤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秀珠,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燕月,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连江县。再审申请人谢凤娇、林朝顿、林秀香、林秀珠(以下简称谢凤娇等人)因与被申请人谢燕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1.原一审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谢凤娇举证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以便对该录音内容是否真实及是否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作出认定。原二审虽对该录音证据进行了质证,但对该录音证据采信与否未进行认证,属遗漏审理案件事实。2.原一审判决以谢凤娇举证不能而驳回谢凤娇等人的诉讼请求后,谢凤娇等人提起上诉的同时申请二审法院对本案借条进行司法鉴定,且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原二审以原一审法院已告知谢凤娇一方不申请笔迹指纹鉴定可能存在诉讼风险,谢凤娇一方仍表示不申请鉴定为由,未采纳谢凤娇等人的鉴定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谢凤娇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卫红审 判 员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秀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