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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明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03号罪犯李明明。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明明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3月16日被无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0)滨刑二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6日止)。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4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