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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晖与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晖,高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晖,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英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志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晖因与被上诉人高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海云、黄占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晖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晖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晖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八百七十元(高英俊已预交七千九百三十五元),由高英俊负担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马晖负担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为七千七百一十元,由马晖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