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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秀华申请执行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华,段英,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段秀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段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段秀华、段英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