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辉与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辉,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518号原告何伟辉,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第21楼A座。法定代表人罗嘉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7423号原告何伟辉与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住所地不在重庆市江北区,但原告是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X号世纪英皇大厦履行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