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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长波诉冉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波,冉从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董长波,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代理人孙祥云,系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冉从江,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陈国胜,系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波诉冉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长波负担。审判员 杨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朝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