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04号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秦宗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宇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为1071元,由原告安徽智之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艳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