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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晓蓉与赵红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吴晓蓉。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兵。委托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晓蓉与被告赵红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水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2015年7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晓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健,被告赵红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军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蓉诉称,原告系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29日,被告要求原告将他与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草签合同向其出示,当原告将合同拿给被告浏览时,被告却强行将合同拿走,原告在阻止的过程中被被告推倒在地,并且被被告踹了几脚,致原告左腿受伤,在射阳县人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告在未经公司允许,拿走合同原件,且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存在过错,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927.6元。被告赵红兵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2014年4月29日,被告至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查看被告购买的门市的合同,公司工作人员拿着原件复印了一份给被告。后被告拿着复印件跟原告交涉楼层层高问题,原告听了,伸手就过来抢被告手中的合同,被告发现情势不对,就往外跑,原告喊公司工作人员拦住被告,几个工作人员以及保安将被告推撞在大门上,被告顺势推着大门往外跑,没跑几步又被几个人按倒在地,当时原告也拉着被告,被告摔倒时原告跟着摔倒了,被告将合同紧紧捂在胸口喊救命,自己也受伤了。综上事实,被告没有推倒原告,也没有踹她,原告受伤不是被告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4月29日,被告至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查看其购买的门市草签合同,公司另一员工复印了一份给被告,被告看后与原告交涉合同中的层高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将合同(要求返还的合同为复印件还是原件,双方陈述不一)返还给公司,被告不予返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四、五名工作人员、保安以及原告争抢被告手中的合同,双方发生肢体纠缠。从事发现场监控录像看,被告双手紧紧将材料护在胸口,身体扭动欲摆脱争夺,在此过程中,原告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未显示被告推搡或者踹踢原告。审理中,原告表示不要求参与争抢的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提交的书面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1、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合同问题,理应冷静处理。在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上,被告具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本院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2、对原告吴晓蓉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831.6元;(2)住院伙食费:126元;(3)营养费:270元;(4)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月收入,本院酌情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为:34346元/年÷365天×30天=2822.96元;(5)护理费:34346元/年÷365天×15天=1411.48元;(6)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上述费用总计7562.04元,被告承担20%责任为:1512.41元。3、原告表示不要求盐城万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系其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吴晓蓉损失共计151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211元,合计1411元,由原告吴晓蓉负担1128元,由被告赵红兵负担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伟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