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凤林与徐士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林,徐士芳,李永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80号原告田凤林。原告徐士芳。被告李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林诉被告徐士芳、李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凤林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凤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