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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凤林与徐士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凤林,徐士芳,李永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280号原告田凤林。原告徐士芳。被告李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凤林诉被告徐士芳、李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凤林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凤林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