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与周伦滔、周贵娇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周伦滔,周贵娇,周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40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杨敏,行长。被执行人周伦滔,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贵娇,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周华伟,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与周伦滔、周贵娇、周华伟(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伦滔、周华伟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系借款抵押房产)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尚无法处置变现;三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房产均已抵押与其他债权人且均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亦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已因他案被查封待处且下落不明,目前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沈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