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揭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奕缄,男,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溪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吴建发(又名吴键发),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应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该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2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询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曲执字第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陪审员 李 丽陪审员 温勇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