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天海与被执行人朱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海,朱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周天海,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获垛镇。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62年8月7日生,回族,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关于周天海申请执行朱志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志强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有多起待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朱志强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鸭子塘7小组鸭子塘28号房产已被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查封,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经本院合议认为,该案有必要指定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第一款(6)项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的(2015)泸执字第53号周天海申请执行朱志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葆春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王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润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