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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彦生与李王锁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生,李王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生,男,49岁,蒙古族,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李王锁,男,34岁,汉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彦生申请执行李王锁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王锁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现该案已委托被执行人现居住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民终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