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彦生与李王锁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生,李王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生,男,49岁,蒙古族,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李王锁,男,34岁,汉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彦生申请执行李王锁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王锁不在本辖区内居住,现该案已委托被执行人现居住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民终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