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詹玉与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尚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立他字第00012号原告詹玉与被告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尚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詹玉与被告潜江万物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潜江尚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孙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