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绍申与王康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申,王康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刘绍申。委托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康迪。委托代理人刘焕章,系被告王康迪外祖父。原告刘绍申诉被告王康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绍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景福、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焕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绍申诉称,2013年9月19日,被告王康迪驾驶两轮摩托车驮带刘某某顺药马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向前方原告刘绍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追撞,造成原、被告及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北戴河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康迪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绍申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绍申伤情在山海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医疗费29713.62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24141元×20年×10%)、交通费700元(住院、复查、评残共计14次×50元)、护理费2346元、营养费1250元(50元×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100元×25天)、误工费43588元(自2013年9月19日事故发生时至2015年7月9日评残前一天共计650天×24141元÷3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损失合计134179.62元,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剩余14179.62元由被告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9925.73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09925.73元。被告王康迪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发时被告王康迪驾驶两轮摩托车驮带刘某某顺药马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原告刘绍申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公路的北侧岔路突然闯上公路,离被告的摩托车只有几米的距离,被告来不及刹车导致事故,不是追撞,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错误,原告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请法庭重新认定责任,还原事故真相,原告刘绍申身体左侧受伤能够证实事故发生的情况与原告所述不符。请求法院查明交通事故的真相,判令原告将被告垫付的20000元归还给被告,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刘绍申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秦公交认字【2013】第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被告王康迪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绍申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证据2、北戴河医院住院病案2份,证明受伤事实;证据3、北戴河医院诊断证明书3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肩锁关节、右肘尺骨鹰嘴囊炎等多部位损伤,左上肢和左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牙部受伤;证据4、医疗费收据21张,证明因本次事故花费医疗费;证据5、交通费票据70张,证明因本次事故花费交通费用共计700元;证据6、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及费用结算清单各1份,北戴河医院住院费用清单1份,2015年6月1日北戴河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2015年6月4日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伤害去医院进行再次治疗的情况;证据7、秦皇岛市第一医院门诊部收费票据1张,原告在门诊用药花费355.96元;证据8、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花费治疗费为6806.02元;证据9、山海关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鉴定费800元;证据10、山海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书1份,证明刘绍申外伤致其左侧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等级为十级;证据11、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1页(3张),证明原告妻子石某某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与原告为失地农民,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户口,石某某在原告受伤期间为原告的护理人员。被告王康迪对原告刘绍申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至11均不认可,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被告王康迪为支持其答辩提交证据如下:证人刘某某书写的证言1份,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状况与原告所述不符。原告刘绍申对被告王康迪提交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人刘某某在庭审时未出庭,不能够作为证据采用,事故责任已经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原告刘绍申提交的证据1至1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效力予以认定。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9月19日,被告王康迪驾驶两轮摩托车驮带刘某某顺药马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同向前方原告刘绍申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追撞,造成原、被告及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北戴河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康迪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绍申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绍申伤情在山海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天数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650天。北戴河医院和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上写明原告住院25天,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照25天计算。原告住院期间10天为一级护理,需要护理人员2名,需要加强营养,其余15天为二级护理,需要护理人员1名。营养费应按照10天计算,护理费按照35天计算。被告王康迪已经垫付医药费20000元。另查明,原告刘绍申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农民,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征用,为失地农民,残疾赔偿金应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河北省农业从业人员年平均收入计算。2014年河北省农业从业人员年平均收入为15410元,每天42元,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4141元。以此为依据,原告刘绍申因受伤产生费用如下:医疗费29713.62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24141元×20年×10%)、误工费为27300元(42元/天×650天)、护理费1470元(42元/天×3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营养费1000元(100元/天×1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700元、鉴定费8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权利人损失,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本案中,原、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康迪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绍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依法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应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对原告超出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负担赔偿比例,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康迪赔偿原告刘绍申医疗费23779.53元(×70%+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5元(1250元×70%)、营养费700元(1000元×70%)、误工费27300元、护理费147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82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08906.53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20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88906.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绍申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刘绍申负担375元,被告王康迪负担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