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立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广仁与李根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立字第00009号起诉人周广仁,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社区东二街**号,身份证号码:4108241953********。起诉人周广仁诉称,我现住宅院位于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社区东二街91号,分东西两院,东院是1950年原沁阳县人民政府确权而来,西院系购买邹继祖而来,上述产权问题有1950年土地证、沁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书及沁阳县革委会的房屋买卖契约为证。2009年12月20日,被告李跟林以我侵占其地方为名到我家打砸,2009年12月23日由原覃怀法律服务所杨妙珍主持,双方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周广仁东邻居张江现打地梁以北切齐为李跟林使用。协议签订后,李跟林于2012年春天在我家北边盖房,我出面阻拦,被告置之不理,并以协议为据狡辩。按照协议书显示,以张江地梁以北切齐为李跟林使用明显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张江后边的地方是张江所有,故双方签订协议侵犯了张江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综上双方签订的协议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宅基地调解协议书》无效,承担全部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宅基地边界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纠纷,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故周广仁此次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周广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三友审 判 员 张军荣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