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宙春与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宙春,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宙春,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咏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铮、王润华,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宙春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4)翔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宙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郑光辉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