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坚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坚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247号原告:金坚洪。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负责人:郭超。委托代理人:张家涛,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坚洪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坚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坚洪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1元,依法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