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连福与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福,邯郸市热力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连福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连福以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连福承担。审 判 长  陈建英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j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