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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萧县龙耘中学与刘浩琪、刘东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龙耘中学,刘浩琪,刘东京,李德荣,周坡,任磊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961号原告:萧县龙耘中学,住所地:萧县。法定代表人:李云生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浩琪,男,汉族,1997年9月20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东京,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系被告刘浩琪之父。被告:李德荣,女,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浩琪之母。被告:周坡,男,汉族,1996年8月6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任磊磊,男,汉族,1995年3月25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任思忠,1947年5月4日,农民,系被告任磊磊之父。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景胜,萧县永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龙耘中学诉被告刘浩琪、被告刘东京、被告被告李德荣、被告被告周坡、被告任磊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萧县龙耘中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萧县龙耘中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龙耘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萧县龙耘中学承担。审判员  宋治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