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47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曾莎莎,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莉莉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和辩护人曾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隘门处,将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案发后,毒品被扣押。2、2015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石狮市金林路富豪公寓205房间门口,在将1.8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王某某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同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余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关于余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数量为甲基苯丙胺3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根据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尤祖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