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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02号原告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张庆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辉,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缺席)法定代表人吴业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沈阳市鑫龙德物资经销处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