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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楼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楼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73号罪犯陈楼山。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楼山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11月25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楼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0)泰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陈楼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该犯提出上诉。2012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楼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楼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楼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楼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楼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