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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贺与殷波、庄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贺,殷波,庄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李贺,居民。被执行人:殷波,居民。被执行人:庄俊英,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贺与被执行人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波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