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桂娟与沈峥嵘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娟,沈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50-1号申请人:杨桂娟。委托代理人:陶洪(系申请人配偶)。被申请人:沈峥嵘。申请人杨桂娟以2015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沈峥嵘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与陶文杰驾驶并搭乘申请人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沈峥嵘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保全额度为2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桂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沈峥嵘名下的浙B×××××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