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97号原告熊某甲,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熊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