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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497号原告熊某甲,女,194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熊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