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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董彦虎申请执行马亚春、张彩霞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彦虎,马亚春,张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206-1号申请执行人董彦虎,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藁城市兴安镇贾村前进街19号。被执行人马亚春,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东段104号。被执行人张彩霞,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南街475号楼12号楼25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亚春、张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亚春、张彩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亚春、张彩霞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