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蒙与朱先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蒙,朱先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王蒙,男,汉族,现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朱先通,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先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0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