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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贞芬与安丘市石埠子镇孝仁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贞芬,安丘市石埠子镇孝仁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刘贞芬,居民。被告安丘市石埠子镇孝仁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石埠子镇孝仁泉村。法定代表人殷培均,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贞芬与被告安丘市石埠子镇孝仁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