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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高义文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义文,高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义文,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义臣,捕前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义文、高义臣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义文、高义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英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义臣及其辩护人周宇辉,上诉人高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前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丛 峰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