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