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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0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02553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