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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051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住址是肇庆市端州区,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到德庆县高良镇万和商场B栋二楼停车场,将被害人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0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德庆县高良镇万和商场B栋二楼停车场,将被害人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为粤H×××××的黑色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并销赃。经德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07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无法起回,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2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郭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决。另查明,2015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被德庆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肇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德庆县公安局高良派出所办案民警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审理查明事实没有意见,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李某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德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德庆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行为之前主动向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庆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