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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顾海霞与张春根、顾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霞,张春根,顾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顾海霞,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根,市民。被告顾建平,市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霞与被告张春根、顾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海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海霞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