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顾海霞与张春根、顾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霞,张春根,顾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顾海霞,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向前,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根,市民。被告顾建平,市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霞与被告张春根、顾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海霞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海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海霞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镆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