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立权犯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69号罪犯黄立权,捕前系个体户。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黄立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26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介绍卖淫罪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以(2012)滨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立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投改以来,被批准为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黄立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立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立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立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