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天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开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廖天保,男,,汉族,农民。本院关于原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天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8)远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分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廖天保履行能力有限,双方达成延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廖天保分期偿还了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分借款本息。现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廖天保偿还下欠借款本金36841.6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8月10日利息为43484.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天保于2011年3月18日因伤致残(重型脑外伤,智能损害),生活困难,没有收入来源。在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841.60元、利息13158.40元合计50000后,已无还款能力。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远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曹敦平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