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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敬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敬民,孙明月,莱州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于敬民,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国燕,莱州市文昌路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明月,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震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敬民与被告孙明月、莱州市安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敬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敬民负担。审 判 长  国树强审 判 员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