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XX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XX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能,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XX能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