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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席彦民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彦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586号原告席彦民,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申玉柱,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副处级调研员。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原告席彦民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字[2014]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第1号《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席彦民诉称,原告席彦民是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里7号楼2门19号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属于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2015年7月3日,原告席彦民获知被告西城区政府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第1号《征收决定》。被告西城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的理由是旧城改造,但还有商业开发的项目,而商业开发却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项目,本案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违法,损害了原告席彦民的利益。故原告席彦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第1号《征收决定》,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城区政府负担。经审查,陈执勋就第1号《征收决定》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二中行初字第614号行政判决,驳回陈执勋的诉讼请求。经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318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席彦民起诉要求撤销第1号《征收决定》,因该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原告席彦民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彦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席彦民。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审 判 员 向绪武审 判 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冬梅书 记 员 牛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