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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世芬,唐世忠等与汪国兵,段志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四美,唐四容,汪国兵,段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98号原告唐世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唐世忠,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四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四美,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唐四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述原告唐世芬、唐四琼、唐四美、唐四容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段志财,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万胜东路185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世容、唐四美诉被告汪国兵、段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世容、唐四美自愿撤回对被告汪国兵、段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世容、唐四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世容、唐四美撤回对被告汪国兵、段志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由原告唐世芬、唐世忠、唐四琼、唐世容、唐四美承担,本院予以司法救助,决定免交。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