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德慧因与张方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德慧,张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4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慧,女,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荣昌镇。被执行人张方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申请执行人李德慧因与被执行人张方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4)晋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赔偿款3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执行费38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951.23元,收取相应50元执行费后,3901.23元执行款发放给收取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