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起诉人干德才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诉初字第15号起诉人干德才,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收到起诉人干德才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干德才诉称:2015年4月17日,起诉人向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反映,马鞍街道的马鞍山坡之南至雄州街道之北的千亩土地部分是农田,却于2010年8月被马鞍镇在无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成立南京矿业机电产业园。2011年,国家航拍发现此起非法用地,责令依法查处。被告曾经责令马鞍镇拆除违建、还地于民,后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改变查处原则和方法,欺骗上级。四年之后,被告方取得部分用地手续。此后,为维护法纪尊严,起诉人先后向被告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投诉、申请复查,被告均坚持行政不作为。故诉讼,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处理马鞍街道非法用地。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对案涉土地做出行政行为,但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干德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庆兰审 判 员 陈 岩审 判 员 林冬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杨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