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汪某某。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被告田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登记结婚。因原告耳朵失聪,婚后常遭被告母亲辱骂。被告存在生理缺陷,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被告母亲打骂原告并将其赶出家门。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从未打过架。生育问题双方都看过医生,医生称没问题。原告与婆母闹矛盾回娘家期间,被告多次叫她回来,但原告均拒绝。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1年12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影响了双方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原告与婆婆多次吵架,关系紧张。2014年6月原告和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愤然返居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感到夫妻感情破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过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妥善处���与长辈的关系,互相信任,夫妻关系仍能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