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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6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惠芳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惠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905号罪犯陈惠芳,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惠芳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惠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记功,2014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惠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惠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叶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