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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农彩月与黄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农彩月。被执行人黄明超。本院在执行农彩月申请执行黄明超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明超欠申请执行人农彩月5012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昭建审判员农建保审判员黄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