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开明与李献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开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0日,初中肄业,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兴志,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献均,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1日,高中文化,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佳,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7日,初中文化,系被告李献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明与被告李献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明以继续举证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献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明撤回对被告李献均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开明撤回对被告李献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开明负担。审判员 母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