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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肖石应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肖石应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王绍斌。委托代理人:文桃丽,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石应,住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胡本岳,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花,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肖石应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肖石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肖石应支付保险赔偿金32243元(收款账户:户名:肖石应;银行账号:332808998012089612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城支行),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上诉人肖石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2015年8月12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灯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辛 野徐施阮 来源: